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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典型案例公布,涉大氣污染防治違法案件
2025年以來,湖北省依法查辦了一批涉氣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現將各地辦理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開,并對積極查辦案件的仙桃市生態環境局、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黃岡市生態環境局麻城市分局、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孝感市生態環境局云夢縣分局、隨州市生態環境局曾都區分局等相關辦案單位予以表揚。
案例一湖北億達竹業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案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27日,根據全省生態環境大氣污染防治“四大專項行動”的工作部署,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執法人員對湖北億達竹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調查。經查發現,該公司竹制品加工項目于2025年4月6日開始調試制棒設備,4月12日起調試炭化爐設備,并進行了機制炭的試生產,但其廢氣處理設施靜電除塵器尚未安裝,部分碳化窯內產生的炭化煙氣經頂部直接排放、頂部的排氣管未引入主排氣管進入冷凝分離器,炭化廢氣未通過低氮燃燒處理,涉嫌違反建設項目配套環保設施“三同時”制度。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2025年5月30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其違法行為,并于2025年6月23日,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同時對該公司總經理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中,執法人員嚴格落實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四大專項行動”要求,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規,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執法的規范性和嚴謹性,提升案件辦理質效。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在依法實施處罰的同時,注重對企業的環保普法教育,安排專人指導企業完善環保設施建設方案,明確整改標準和時限,幫助企業建立健全環保管理制度,督促其切實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實現了“懲處違法、教育引導、規范生產”的多重目標。此案針對竹制品加工行業常見的環保設施“三同時”落實不到位問題,通過精準執法和嚴厲處罰,為同類企業敲響警鐘。相關行業企業應引以為戒,在項目規劃建設階段就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將環保設施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推進,從源頭上防范環境污染風險,實現綠色合規生產。
案例二仙桃市渤創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未配套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30日,仙桃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信訪投訴反映“彭場鎮渤創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在工廠內露天給生產的設備(鋼結構)噴漆,認為影響周邊環境,要求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的線索后,組織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仙桃市渤創環保設備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噴漆車間西側空地上,工人正在使用噴漆槍進行露天噴漆作業,該噴漆車間為半敞開式建筑,未配套安裝污染防治設施,噴漆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直接排放外環境。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2025年5月15日,仙桃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于2025年7月1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
2025年8月11日,仙桃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仙桃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800元。
【案例啟示】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是提升監管效能的重要手段,該機制不僅能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有效彌補基層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盲區,更能對違法企業形成有力震懾,倒逼企業守法經營。本案中,涉事企業在廠區內露天噴漆的違法行為隱蔽性強,且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對環境危害較大。通過群眾信訪渠道提供的企業違法線索,生態環境部門得以迅速響應、依法查處,最終涉事企業被責令清除設備并被處以罰款,為其違法行為付出了法律代價,舉報人也依法獲得了舉報獎勵。這充分證明了舉報獎勵制度在拓寬監管渠道、強化社會共治方面的積極作用。
案例三孝感市云夢縣超威成品油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案
【案情簡介】
2025年6月5日,按照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四大專項”及《孝感市加油站(儲油庫)油氣回收設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孝感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孝感市生態環境局云夢縣分局、云夢縣商務局對孝感市云夢縣超威成品油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進行了密閉性、液阻、氣液比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加油站連通油罐初始壓力為501Pa,檢測開始5分鐘后,油氣回收系統壓力下降至446Pa,低于《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20)》要求的最小壓力限制(453Pa),故判定為該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密封性超標。2025年6月12日—13日,孝感市生態環境局云夢縣分局對該加油站進行了復核檢查,通過調取加油站卸油監控視頻,發現該加油站在5月24日、5月30日油罐車卸油過程中油氣回收管未連接加油站卸油口區域的油氣回收口,導致油氣直排,屬于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行為。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規定。
2025年6月13日,孝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加油站15日內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于7月1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加油站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評析】
加油站在卸油、儲存、加油全流程中,易產生揮發性有機物(VOCs),這類物質在特定溫度、壓力條件下會轉化為臭氧,進而誘發污染天氣。規范運行油氣回收裝置,是控制此類污染物排放、減輕空氣污染的關鍵手段,且其合規標準絕非“安裝即達標”,必須通過“設備有效+操作規范”的雙重保障才能實現。本案中,涉事加油站“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典型違法行為,集中暴露了部分企業對污染防治設施“重安裝、輕運行”的僥幸心理。生態環境部門采用“檢測+監控”的雙重核查模式,既精準鎖定違法證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形成了“查處一家、警示一片”的強力震懾;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指導涉事加油站完善日常環境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此舉不僅推動了企業環保主體責任的落實,更對推動區域空氣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起到了關鍵作用。
案例四棗陽市鉅州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違法排污案
【案情簡介】
2025年6月26日,根據生態環境部大氣監督幫扶及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綜合管理系統發現問題線索,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會同襄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現場檢查發現棗陽市鉅州建材有限公司年產3600萬塊頁巖磚項目在烘干、焙燒生產工況下,部分廢氣未經隧道窯有組織廢氣法定排放口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而是通過連接在脫硫除塵塔的旁路管道排放;脫硫系統加堿攪拌桶處于干燥狀態,脫硫設施運行臺賬原始記錄顯示,脫硫堿液循環水池最后一次加堿時間為2025年6月13日。執法人員使用試紙現場測試和比對脫硫堿液循環池內水質pH值為3左右,呈酸性。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2025年8月11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拆除脫硫除塵塔旁路管道,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將廢氣污染物通過旁路管道違法排放。8月2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23.5萬元。
2025年10月28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該案移送棗陽市公安局。棗陽市公安局當日決定立案調查,并于11月5日對違法行為人黃某作出了實施行政拘留五日的決定。
【案例評析】
本案是通過非現場監管平臺發現問題線索后,襄陽和棗陽市縣兩級執法人員圍繞認定逃避監管排污的構成要件,在固定脫硫堿液池pH呈酸性這一直接證據的同時,緊盯原始臺賬記錄,同步開展現場采樣檢測和在線比對監測,深度挖掘自動監控設施參數設置、CEMS煙氣自動檢測儀歷史數據等關鍵數據,綜合比對分析,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鎖定該公司自2025年3月起設置旁路管道持續排污的違法事實。整個環境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對企業處以罰款,并將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落實“雙罰制”,有利震懾了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案例五湖北德祥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案
【案情簡介】
2025年7月23日,省生態環境廳移動源污染防治現場監督檢查組在對隨州市曾都區歐亞達空中院子二期項目建設工地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建設工地場內一臺裝載機噴涂了環保編碼,但在環保登記注冊系統查詢無該裝載機的環保編碼,涉嫌偽造機械編碼。經對該裝載機開展尾氣排放檢測,第三方檢測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檢驗報告》顯示,不透光煙度值不符合國家標準限值。隨州市生態環境局曾都區分局收到交辦問題線索后,進一步調查核實,該建設工地由湖北德祥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省廳現場檢查時正在使用裝載機進行作業,該裝載機屬于非道路移動機械,現場檢測時三次排氣煙度檢驗平均值為0.70m-1,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的排氣煙度Ⅲ類限值標準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2025年8月1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建設公司立即改正“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違法行為,并于2025年10月1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
【案例評析】
建設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是大氣污染物的重要來源,由于非道路移動機械不需要在車檢機構檢驗尾氣排放,且來源多樣,既有施工單位自有設備和個人掛靠的二手設備,也有租賃設備、臨時調用設備。有些施工單位圖省事,未查驗設備排放檢測報告即入場,給管理埋下隱患。抽檢方式覆蓋范圍有限,也難以第一時間發現違規行為。隨州市生態環境部門以此次交辦違法線索查處為契機,成立工作專班,加強與住建、交通、城管等多個部門的聯動監管,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優勢,做到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構建起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管網絡,切實解決監管空白和監管難的問題。同時加大機械設備使用單位和個人的宣傳,切實增強責任主體環保意識,認識到保護環境的責任和義務,推動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案例六鐘某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案
【案情簡介】
2025年7月28日,黃岡市生態環境局麻城市分局執法人員對在用重型貨車進行檢查時,發現鐘某個人所有的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為鄂A***16)人為使用螺桿墊高排氣后處理裝置中的溫度傳感器,使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無法準確獲取排氣溫度數據,干擾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正常運行,導致尿素噴射量減少甚至停止噴射,造成排氣中的氮氧化物(NOx)無法有效凈化,涉嫌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規定。
2025年8月11日,黃岡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鐘某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于2025年8月13日對其改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鐘某并未改正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9月2日,黃岡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對鐘某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2025年9月16日,經對其環境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再次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鐘某所有的車牌號為鄂A***16重型自卸貨車排氣后處理裝置中的溫度傳感器墊高螺桿已拆除,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已改正。
【案例評析】
控制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是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關鍵一環,而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是監控車輛排放達標的核心裝置。本案中,當事人通過螺桿墊高重型柴油車排氣后處理裝置的溫度傳感器,人為干擾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的正常運行,屬于典型的破壞機動車排放監控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此類行為的隱蔽性較強,但危害深遠,不僅規避了排放監管,更削弱了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的實效。因此,加強對該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對加強移動源大氣污染治理和監督檢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